盈利要求 主板: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创业板:不设盈利要求。
营业记录 主板: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 创业板: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 主线业务 主板: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创业板: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有关营业纪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主板: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纪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最少两年业务纪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创业板: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少于两年。 业务目标声明 主板: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创业板: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 主板: 实际上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 创业板: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上市后的保荐期间 主板: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创业板:至少须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请等保荐人(留任保荐人)只会担任顾问的角色。 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 权于业务纪录期间有变 主板:于三年业务纪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创业板: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竞争业务 主板:控股股东如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或会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创业板: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最低市值 股票 主板: 上市时市值须达一亿港元。 创业板: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0,000港元。 期权、权证 或类似权利 主板:上市时市值须达一千万港元。 创业板:上市时市值须达6,000,000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股票 主板:五千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惟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可降至10%。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 创业板: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足港币10亿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涉及金额至少须达港币3,000万元。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为港币10亿元或以上,则最低持股量须为15%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港币2亿元的较高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 主板: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 创业板:已发行权证数量的15%棗20%。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股东人数 主板: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创业板: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 招股机制 主板:就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基准,以及遇有超额认购的时配售与公开认购两部分之间的回补机制订有详细规定。如果公众很有可能对申请人的证券有很大的需求,申请人不能只以配售方式上市。 创业板:申请人只要作出全面披露,即可自行决定其招股机制,然而,在定价时有优惠处理是不容许的。此外,在公开认购部分有优惠处理也是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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