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首次公开招股 主板:保荐人毋须承诺所有这些责任,惟须遵守保荐人标准守则,该守则载有有关类似责任的指引。 创业板:保荐人在作出适当及审慎的查询后,尽其所知及所信信纳主要下列各项:(1)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及全面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2)上市文件所载的各项重要资料准确而完整,资料亦无误导;(3)各董事理解其责任性质,预期他们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4)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验。 在两年强制规定的保荐期间 主板:惟中国发行人的保荐人须作为其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并于为期一年的持续保荐期内向发行人提供持续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的意见。 创业板:就发行人持续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意见。以顾问身份预先审阅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刊发的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作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如发行人刊发招股章程或有关供股、公开售股、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的上市文件,保荐人(不一定是上市后续任保荐人者)须负起犹如处理上市时上市文件般的责任。联交所保留权利,在强制规定的保荐期间结束后,要求上市发行人仍要委任一名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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