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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与主板在上市规则中保荐人的资格比较
2005-3-27     文章来源:财富指数

                               法律上的形式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公司条例》第十一部分注册的有限公司。
 
                  专业或牌照的资格
   主板:须为联交所会员、证券发行公司、商人银行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类似人士。实际上、保荐人须为注册的投资顾问。
  创业板: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或获害免证券交易商。
 
                   企业财务经验
   主板:并无具体规定。实际上,如准保荐人未能显示具有所需的经验,则须要在两次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副保荐人后,才可担任主保荐人或单独担任保荐人。
    创业板:必须:(a)在过往五年内(i)以主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两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或(ii)以副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及联交所会考虑接受作为海外交易所(联交所按个别情况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保荐人的经验。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豁免(a)项规定:(i)准保荐人须令联交所满意其拥有过往曾经保荐公司上市的真实经验及拥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或(ii)准保荐人是一个拥有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经验的集团内的一名成员,而准保荐人预期因此而在所需经验上得益;(b)在香港或海外的其他一股企业财务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如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其他所有的资格要求,联交所可以豁免(a)及(b)项的规定。保荐人如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惟有符合其它所有资格准则,可被接纳作为副保荐人。
 
                  资本规定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实缴股本及/或非可供分派储备。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该等资产须为并无作抵押的资产。如有关资产净值跌至低于1,000万港元,则保荐人能再担任新的保荐工作。无论如何,该资产净值不能跌至低于500万港元。联交所接受的银行担保或由保荐人集团内一所实体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亦可符合上述两项要求。
 
              需要合资格执行人员的规定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款定则不适用。必须在过去五年内。(i)曾就至少两次源自作为该等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的保荐人的公司。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豁免此项要求;及(ii)其他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分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至少另外两名职员: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代表、证券交易商或证券交易商代表。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规定则不适用。必须在过去三年内,拥有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分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
 
            公开谴责及其他纪律处分的纪录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保荐人及其董事或雇员于过往五年内曾接受的任何公开谴责或纪律行动必须披露。如保荐人、其董事或雇员在过去五年内曾遭公开谴责,该保荐人被视为适合当创业板保荐人的机会不大。
 
                 保荐人的利益
    主板:并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如保荐人拥有新申请人的股权或担任新申请人的主要往来银行,该新申请人可能须要委任一名副保荐人。并无有关限制,但实际上,核数师、申报会计师或律师从未担任过保荐人须于上市文件/通函/及年报/半年报告/季度报告披露保荐人(包括其董事及雇员)与其保荐的发行人的有关利益。
   创业板:容许保荐人拥有其担任保荐工作的发行人的股份或期权及与该发行人维持正常的往来银行关系(例如透过集团内另一间公司)。发行人的核数师,申报会计师或法律顾问不能担任该发行人的保荐人。实际运作,保荐人一般会于上市时在上市文件中披露该等利益,但并无持续责任作出该等披露。
 
                持续符合资格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须由联交所每年或于任何其决定的时间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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