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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理财》杂志5月号发表黄山文章:绕圈子的无奈
2008-5-7     文章来源:《新理财》杂志社

栏目:财势/专栏/CEO说

  中国玉米油公司一共用了半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在纽约泛欧交易所上市,并且实现首次融资500万欧元。如此高的效率在国内是不可能实现的。 

      “绕圈子”的无奈

  黄山/文

  半年闪电上市

  3月25日,邹平三星集团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玉米油有限责任公司(China Corn Oil),成功在法国巴黎纽约泛欧交易所(Euronext)创业板(Alternext)挂牌上市,融资500万欧元,约合980万美元,成为中国首家在欧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欧洲金融相关法律规定,在欧洲创业板首次上市,只要在上市前有5个投资人,对拟上市公司提供500万欧元的私募投资,这家公司就可以无需监管当局的审批,直接在交易所挂牌,否则必须首先取得相关批准,才可以公开募集资金并上市。从该公司发布的相关信息,我们推测,中国玉米油在纽约泛欧交易所挂牌没有进行公开募集,他们只作了500万欧元的私募的做法,主要是为了避开欧洲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批程序,可以快速地达到在交易所挂牌的目的,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再次公开募集资金。

  中国玉米油公司一共用了半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在纽约泛欧交易所上市,并且实现首次融资500万欧元。像这样的公司,一定是因为在国内的银行、证券市场都无法实现理想的融资水平时,才不得已转向境外。他们在半年实现在法国上市融资,如此高的效率在国内是不可能实现的。

  为何绕圈子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民营企业占我国GDP的65%左右,占经济增量的70%至80%,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源,成为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绝对主体,为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我们知道,民营企业一直没有得到政府应有的重视与帮助,他们可占用的社会资源有限到了极致。民营企业融资难叫了二、三十年,依然没有任何改观。所以很多民营企业只有将眼光转向境外,寻求境外资本的支持。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6部委于2006年9月8日联合颁布施行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境内企业在该《规定》实施前为内资企业的,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必须得到中国商务部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我们推测,中国玉米油在巴黎上市应该没有取得文件规定的相关批准,应该是绕了几个圈子规避了所有“规定”。据新闻披露,2006年9月8日至今,尚没有一家企业被商务部和证监会按照此《规定》批准去境外上市的,但是确有不下50多家企业通过各种方法去境外上市了,还有一些虽然在境外上市但在境内不做任何披露的。类似中国玉米油这样的公司顶着违法的风险,绕着圈子在境外融资实属无奈。

  当然,出台该《规定》的政府部门有他们的理由,比如,中国外汇储备快速膨胀,少数贪官利用跨境并购洗钱等等。但是企业家们并不同意这些观点。外汇储备膨胀是因为原来政府一直鼓励企业“创汇”和“招商引资”,以及不合理的外汇管理措施造成的,不应该由民营企业来承担后果。贪官洗钱更是和企业境外融资没有任何关系。民营企业家门认为,他们在境外融了资金,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技术与装备,增加了地方就业,给国家多创了税收,这种于国家、地方、企业都有好处的事为什么要如此限制?

  目前,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已经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4月18号,新加坡交易所在北京成立了代表处;4月24号,韩国交易所也在北京召开代表处成立大会。他们成立代表处的目的就是看好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看好中国的上市资源。境外资本市场的热情和境内民营企业的踊跃势不可挡。他们一直呼吁中国政府放宽不必要的管制,让境内外资本市场参与平等竞争,促进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完善,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经济建设。
(本文作者系财富指数资本集团 CEO)

  民企红筹上市监管方式演变

  中国政府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监管方式基本上依次有如下演变过程:

  2000年前“审批”时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21号文)规定: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或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必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由国务院证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无异议函”时代。证监会在2000年6月9日颁发了“无异议函”,要求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属于“国务院97年21号文”规定情形的,由中国律师对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过一定程序,如果没有进一步异议,由证监会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这就是“无异议函”。“无异议函”的出台,使国内众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红筹上市道路遭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因为一系列繁琐的审批程序使得众多企业无法顺利获得“无异议函”,只能暂时放弃海外上市计划。“无异议函”在2003年3月25日被废除。

  “无异议函”被废除时代。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中期到2005年年初外管局的法规出台,通过红筹方式在美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海外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接近100家。

  外汇管理局审批时代。2005年1月2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2005年4月8日,外管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这些文件规定了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及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企业红筹上市因需要预先获得外管局等的相关批准,从而增加了难度。
  
  2006年9月8日六部委联合颁布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更是让民营企业合法境外上市融资变得几近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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